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邛泸景区“低慢小”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
为进一步规范邛泸景区“低慢小”航空器飞行活动,加强安全管理,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》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《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要求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在我市西昌学院(南校区)至凉山州职业技术学校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,禁止一切单位、组织和个人利用“低慢小”航空器进行各类体育、娱乐、广告性飞行活动和释放气球活动。对于其他性质的飞行活动,应当经军队、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批准后,方可实施。
二、“低慢小”航空器,是指低空、慢速、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,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、轻型直升机、滑翔机、三角翼、动力三角翼、滑翔伞、动力伞、热气球、飞艇、民用无人机、模型航空器(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)、无人驾驶自由气球、系留气球等。
三、民用无人机及其他“低慢小”航空器拥有者,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,并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。
四、因特殊工作需要,确需在西昌学院(南校区)至凉山州职业技术学校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进行民用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飞行活动的个人和单位,应当依法向西昌市公安局备案后,向空军西部战区及民航提出申请,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。
五、对以上禁飞区域进行“低慢小”航空器作业的违规飞行行为,公安机关将联合相关行政部门依据《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》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请各单位、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,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。
特此通告。
西昌市人民政府
2023年5月6日